关于旅居海外之中国大陆公民申请中华民国护照

关于旅居海外的中国大陆公民申请中华民国(台湾)护照,驻雪梨(悉尼)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相当于台湾驻澳领事馆)的回复,求扩散,终结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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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的疑問, 若您符合護照條例第十八條所有相關規定, 您是可以辦理中華民國護照的; 惟須提醒您,
護照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需為各項有特殊卓越表現者, 且經我內政部同意, 始為符合。

有西方发达国家护照的诸位,还是别浪费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了。除非真闲得蛋疼。

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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