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看到隔壁新西兰的天维网在炒作中国护照持有者回国也要签证(实际上是需要向驻外机构提出申请)这则消息。

出于好奇,了解了一下新出入境管理法,该法已在2012年6月30日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合二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值得海外华侨(未入籍)和华人注意的几条:

  1.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和『回国定居』均为给出明确的定义,解释权归党所有。感觉这是在挖坑,日后整人专用。中国政府向海外华侨传递的消息是:『离兲朝而去则成兲朝弃民』,霸气侧漏。不过该政策具体如何执行,还有待新法实施后才能得知。

  1.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中的措辞是『办理手续』,而新法中用的是『提出申请』。言下之意就是申请是可以被拒绝和抛弃的。

  1.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承认护照为身份证件在国内倒是提供了些许便利。但言下之意是默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是没有身份证的?也就是说默认是没有户籍户口的。这是要开始注销外国永居持有者的户籍么?

  1. 还有第二十一条针对外国人、外籍华人则更狠,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屮。

此二十一条传递的信息是:即使入了他国国籍也要老实点儿,否则不发良民证让你回不了国!而且,即使不回来也别太口无遮拦,国内还有裙带关系呢,哼哼!

被兲朝抛弃之前,已被动将其抛弃,幸哉!